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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收藏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协议交易规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藏品的线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中心藏品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本中心藏品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交易活动。

第五条  参与本中心藏品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各方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六条 现货挂牌是指经藏品持有人申请、本中心审核通过的藏品,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挂牌交易和藏品交收的过程。

第七条 协议交易是指藏品持有人对其持有的符合本中心挂牌要求的藏品,按本中心规定申请入库并形成电子仓单,交易会员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以定向或公开协议转让的形式进行藏品买卖的交易模式。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分类

第八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九条  交易会员是指与本中心签署了《交易会员入市协议》等文件后,参与本中心藏品线上交易的自然人或机构。

第十条  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与本中心签订《经纪会员合作协议》,在本中心授权范围内发展交易会员从事藏品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中心。交易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等一切后果均与本中心无关。

  第二节 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然人。在本中心进行藏品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三条  机构。本中心进行藏品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四条  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三节 交易会员注册

第十五条  凡参与本中心藏品交易,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会员。

第十六条  本中心交易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七条  申请者按要求提供交易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者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签署《交易会员入市协议》、《交易风险提示书》等文件,即取得本中心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签订《交易会员入市协议》等文件,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交易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的藏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签订《交易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本中心的《交易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藏品交易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

  第四节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中心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信誉。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交易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五条  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提请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决。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节 交易账户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相关银行的资金划转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一位交易会员只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同意本中心按照交易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交易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藏品的持有量等。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之间自由划拨。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等情况,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特指独立于本中心,经本中心核准、认可,与本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可为本中心及其市场参与人提供包括交收、鉴定、结算、清算等服务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或组织,包括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定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清算机构。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本中心指定,符合藏品存储条件的仓储单位,负责对交易藏品进行验检、保管。本中心与指定交收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指定鉴定机构是指经本中心核准、认定,按照规定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对交易、交收的藏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本中心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主要职责是对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

第三十五条 指定清算机构是指与本中心签约的清算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交易会员协议交易及资金进行统一登记、存管、清算、划拨。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是友好合作关系,但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需独立负责,本中心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以本中心所公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为准。


第五章 交易藏品

第三十八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藏品须为交易所许可的藏品。

第三十九条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藏品全部在藏品目录中公布。本中心实行挂牌藏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藏品必须按藏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四十条  每个藏品条目包括交易藏品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等。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是发布和维护交易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六章 交易流程 

第一节 挂牌申请


第四十二条  交易会员可以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挂牌申请。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必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交易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管理办法和交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经纪会员提供的该藏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藏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藏品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藏品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价值进行预测。

第四十五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独立、审慎、客观;

2. 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必须注明来源;

3.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交易会员参考,不能作为本中心对该藏品未来价值的承诺或认可。

第四十七条  新藏品首次挂牌市值须符合本中心规定,具体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挂牌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本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藏品名单中的藏品,经本中心同意后,该藏品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流程,当托管藏品流通市值达到交易规则要求即可挂牌交易。

第五十条  新藏品经本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本中心将该藏品纳入藏品目录并发布托管公告。

第二节 入场登记

第五十一条  持有本中心挂牌藏品的交易会员,在本中心发布托管公告后,可以在托管日前通过在线客服电话、客服QQ或交易客户端向本中心提出入场登记申请。书面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入场登记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委托入场登记协议》、持有人身份证明,如交易会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鉴定入库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上述申请必须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托管流程。

第五十二条  交易会员办理托管手续时必须现场缴纳鉴定托管费,具体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及各项费用标准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申请挂牌藏品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后,进入本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对经鉴定后不符合入库要求之藏品,由鉴定机构退还藏品持有人。如已入库藏品因政策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挂牌交易,本中心将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藏品持有人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第五十四条  交易会员申请挂牌藏品经本中心组织鉴定入库后,本中心托管部出具《挂牌藏品鉴定托管单》并于指定时间内按本规则相关规定转为会员的交易账户持有量。交易会员支付完鉴定托管费后,本中心将交易会员的持有量全部或部分解冻后方可交易。

第五十五条  交易会员交易账户生成挂牌藏品代码与实际持有量后,其《挂牌藏品鉴定托管单》持有人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中,《挂牌藏品鉴定托管单》即刻失效。交易会员不得再凭《挂牌藏品鉴定托管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本中心托管部门主张任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交易会员为机构法人的,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易会员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托管流程完成后,本中心将及时发布藏品托管入库公告

第三节 认购


第五十八条  进入本中心藏品目录的新藏品,交易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认购。

第五十九条  新藏品认购前,本中心将发布该藏品的认购流程。具体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十条  同一认购藏品只能成功认购一次,认购委托在认购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其他时间不可以撤单。

第六十一条  交易会员认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认购资金,以保证认购委托成功。

第六十二条  新藏品认购流程、认购时间、认购数量和正式挂牌交易日期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本中心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定向配售。

第六十三条  认购价即为新藏品挂牌指导价,是指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的新藏品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本中心有权根据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藏品市值和资金认购情况调整藏品认购价。

第六十四条  参考价定价根据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专家委员会推荐挂牌价、专业市场现货均价综合考虑制定。

1. 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由新藏品挂牌申请人与经纪会员协商制定;

2. 专家委员会推荐挂牌价:由本中心核准的从事文化艺术藏品相关工作的专家制定;

3. 专业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于专业交易市场,由本中心特约信息员按规定申报。新藏品现货市场均价为发布该藏品托管公告之前一周现货市场平均价。

第四节 藏品退市

第六十五条  本中心进行交易的藏品,其交易量或库存量低于警戒水平时,本中心将其列为退市风险警示,简称DRW(delisting  risk  warning), 退市风险警示时间最长可为一年。若警示时间内成交量和库存量仍无法达到警戒线水平之上,本中心将于退市风险警示期限结束后,将该藏品退市,每一藏品具体成交量和库存量退市警戒条件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中心对有较大争议的藏品,可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交易、暂停交易、风险警示或者退市等控制措施。



第七章 协议交易系统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六十七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六十八条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发展需要,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的调整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节 协议交易流程

第六十九条 本中心挂牌藏品协议交易分为定向协议交易和公开协议交易两种交易形式:

1. 定向协议交易:本中心可根据买卖双方线下达成的转让意向,以买卖双方签署的定向转让申请为准,实现藏品定向交易。

2. 公开协议交易: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出交易要约,向市场公开表达交易意愿,认可该交易要约的对手方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输入交易指令,形成电子合同,完成藏品交易。

第三节 交易申请

第七十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会员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交易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七十二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藏品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协议买入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协议买入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七十四条  协议卖出申请。当交易会员提交协议卖出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交易藏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交易藏品。

第七十五条  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中心该藏品市场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中心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七十六条  本中心对藏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挂牌交易首日为挂牌指导价×(1±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次日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1±挂牌交易次日起交易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藏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七十七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藏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藏品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七十八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中心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中心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第四节 交易费用

第七十九条  鉴定托管费:申请挂牌的藏品,在正式挂牌交易之前,均须一次性缴纳鉴定托管费。鉴定托管费的收取标准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交易手续费:参与交易的协议买入或协议卖出交易会员,完成每笔交易,均须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协议买入(协议卖出)成交金额的2‰(千分之二)。交易成功则由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手续费的实时扣除。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五节 电子交易合同

第八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挂牌交易系统对挂牌交易藏品进行交易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藏品名称、藏品代码、品相、规格、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八十一条  买方交易会员和卖方交易会员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买卖双方价格达成一致,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八十二条  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八十三条  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结算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八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会员承担。

第六节 实物交收

第八十五条  藏品实物交收必须由本中心交易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

第八十六条  藏品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本中心规定的该藏品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第八十七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 交易会员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30-15:30均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交易会员所提货藏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 本中心接到交易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每周三作为指定交收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顺延。交易会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办理交收的,本中心有权加收紧急提货费。

3. 交易会员必须携带《提货单》到本中心指定交收地点办理提货出库。

第八十八条  交易会员办理实物交收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 根据挂牌交易系统货权生成的《提货单》打印件;

2.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自然人);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章(机构 );

4. 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并签字(盖章)(委托提货);

5. 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提货)。

第八十九条  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指定交收日的09:00-16:00。

第九十条  本中心不承担藏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交易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九十一条  交易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藏品提货单”状态的藏品将被锁定,交易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藏品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藏品将被解除锁定。

第九十二条 交易会员的交收申请审核通过后,若存在逾期提货、无正当理由拒收藏品、拒付物流费或约定好的其他费用、违反本中心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规定等违约情形导致无法正常交收的,每逾期一天,本中心按提货市值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提货市值按照申请提货前一交易日所有成交记录的加权平均价计算,违约金在提货时一并支付,拒绝支付的,本中心有权留置等值藏品。逾期三十个交易日仍未提货的,视为其放弃提货藏品的所有权,本中心有权对该藏品进行处置。

第九十三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藏品挂牌数量的5%时,本中心将及时发布藏品出库公告。


第八章 市场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会员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交易藏品临时停牌。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中心将提前予以公告。

第九十五条  本中心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九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交易中心与全国各大藏品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九十七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九十八条  本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九十九条  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一百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本中心进入异常情况并可能采取暂停交易等紧急控制措施。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一百零一条  本中心宣布交易中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告。因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申诉及处理


第一节 申诉

第一百零二条  会员提货时对提取的藏品真伪持有异议的,可当场检验并提出申诉,要求鉴定其提取的藏品真伪进行二次鉴定。

第二节 处理方式

第一百零三条  本中心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后,将会员提出异议的藏品由鉴定机构进行二次鉴定。

第一百零四条   藏品真伪与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相符的,本中心有权驳回会员申诉,且由申诉会员支付鉴定费用;藏品真伪与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不符的,以二次鉴定结果作为最终鉴定结果,由第三方合作机构在最终鉴定结果公布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费用,并向会员进行赔付。第三方合作机构指的是由本中心授权、与中心合作运营的交易平台,协助会员完成藏品鉴定、入库手续的依法设立且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章 特别事项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交易市场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决定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或提前闭市:

1.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2. 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

3. 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的;

4. 本中心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

第一百零六条 出现第九十八条所列情况的,交易时间不做顺延,对交易会员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一百零七条 本中心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可能的时间内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会员、经纪会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中心有权取消其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交易规则、细则,对他人或本中心造成损失的;

2. 存在投机、洗钱、恶意炒作及提供假、赝藏品和虚假信息等行为的;

3. 未按期或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交易手续费、年费或提供发票等义务的;

4. 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5. 未经本中心批准,擅自超越业务权限的。

第一百零九条 交易会员、经纪会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时,除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本中心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藏品挂牌申请人及经纪会员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必须完整披露藏品来源和瑕疵等相关信息,确保提交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申请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权属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场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藏品挂牌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申请人有义务进行解释或委托本中心发布澄清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官方网站及授权的媒体机构发布的有关文件、通知和交易数据资料,向市场参与人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中心向市场参与人发布的公告或通知,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本中心网站等渠道发出。通过以上任一途径发出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纪会员、交易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清算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得泄露在从事与本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资料、信息等,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会员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提前发布公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中心会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对本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修改,调整之前本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收藏品交易中心会员入市协议

       甲方:本申请人

       乙方: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收藏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协议交易规则(修订版)》(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权利

(1)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会员,并可以自主在乙方收藏品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2)  甲方有权注销自己的乙方会员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3)  甲方如对乙方服务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登录乙方官方网站进行咨询。

(4)  对乙方作出的不同意甲方会员及其他申请的决定,甲方可以向乙方咨询,并可以在条件符合时重新提出申请。

(5)  甲方对交易账户的资金不享有任何利息。

1.2  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已阅读乙方交易规则,并且符合该标准要求,其自身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乙方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其成为乙方会员及禁止或限制其从事交易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已阅读乙方的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知晓交易方法并同意遵守该等文件。甲方已阅读并理解《交易风险提示书》,知晓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3) 甲方保证提交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完整。因所提交资料的瑕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保证其在乙方平台上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

(5)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其在乙方交易平台上的账号、密码、手机号码、邮箱、证件号码等个人资讯,因泄露、保管不善使上述个人资讯泄露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6) 甲方须到乙方指定的官方网站登录个人账户,下载交易软件,不得通过其他链接进行登录及下载。因甲方通过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个人账户、下载交易软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7) 对于通过甲方账户、密码而发出的交易指令,全部视为甲方发出,甲方承诺对上述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一旦执行甲方通过账户、密码提交的交易指令后,甲方无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交易指令。

(8) 甲方必须遵守乙方对所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则和收费标准,乙方对相关服务规则和收费标准进行变更的,只需按本协议规定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即对甲方生效,无需单独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无异议。

(9) 甲方在申请成为乙方会员时所提交的资料等注册资讯如有更改,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变更。

(10) 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内容进行增加、调整或停止,并自行判断是否须甲方办理确认手续,甲方对此无异议,并配合完成。

(11) 甲方应按照乙方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得诋毁乙方声誉以及恶意攻击乙方网站及网络交易系统。

(12) 因乙方的系统出现故障、错账等原因而导致甲方获得不当得利,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扣划不当得利及其孳息,及/或暂停对甲方提供的服务。

(13) 甲方须按照乙方规定缴纳交易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4)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涉及乙方免责等重要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协议条款。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根据其对会员的要求以及甲方的个人资产、信用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甲方申请的决定。

(2) 乙方有权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等规定进行调整,有权对官方网站及交易软件进行升级、优化。上述资讯在官方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公布时即对甲方发生效力,并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3) 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内容进行增加、调整或停止,并可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甲方办理确认手续。

(4) 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可冻结甲方账户,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终止甲方会员资格、移交司法部门等决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a、甲方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严重违反乙方的管理制度、交易制度等。

b、甲方利用乙方的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活动。

c、甲方在乙方的交易资金来源非法。

d、甲方诋毁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站、交易软件等。

e、甲方不按照乙方的规定,恶意操作,损害或威胁乙方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

f、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乙方交易制度、管理制度,对乙方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5) 对于通过甲方账户、密码而发出的交易指令,全部视为甲方发出。乙方按照上述交易指令行事,产生的一切结果均由甲方承担。

(6) 乙方因下列行为未能及时、正确的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a、 任何原因造成的甲方交易指令资讯不明、不完整等情况。

b、 甲方账户存在被冻结、被扣划等强制措施。

c、 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或交易资金来源非法。

d、 甲方的交易指令出于任何非法目的。

e、 甲方未按照乙方规定正确操作。

f、 不可抗力、网络攻击或病毒攻击、系统故障、通讯设施故障、电力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情况。

(7) 因甲方所交易的产品本身的任何问题而导致的甲方风险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取得藏品权益时,即视为同意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为选定交易标的物的保管机构及保险机构,代为办理藏品的保管、保险事宜,乙方须将上述相关事宜向甲方公示。

2.2  乙方义务

(1) 在条件相同时,乙方须平等地为每一位会员提供服务。

(2) 在系统及甲方交易指令均不存在异常时,乙方应准确、及时的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3) 对于甲方提出的与甲方会员服务相关的咨询,乙方应认真、及时的做出解答。

(4) 乙方应认真维护官方网站和交易软件的安全及稳定运作。

(5) 乙方可在法律许可、监管部门要求及甲方同意的范围内使用甲方资料及账户交易记录。乙方需对甲方的资料和账户交易记录尽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3.免责条款

3.1   甲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产生的亏损,乙方绝不会向甲方做出获利、保底、或不遭受损失的承诺或保证。若乙方特别会员不遵守乙方规定作出类似承诺,此行为与乙方无任何关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及所属特别会员自行协商解决。

3.2   乙方特别会员不得对甲方进行配资、代为操作等业务行为。如乙方特别会员作出类似行为,此行为与乙方无任何关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及所属特别会员自行协商解决。

3.3   由于网络中断或者黑客入侵等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由于甲方使用的网络中断或终端设备故障导致甲方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甲方的损失。

4.纠纷解决条款:

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4.2  协议中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乙方业务规定或业内通行的惯例解决。

4.3  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5.1  乙方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公告,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告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公告内容为准。

5.2  因甲方申请,乙方撤销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甲方会员资格被注销后,本协定终止。

5.3  在甲方违法、不正当操作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可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在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后,甲方之前发出的交易指令仍然有效,乙方根据其交易指令行事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4  本协议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5  甲方应认真阅读本协议,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约束。

5.6  甲方启动其实名会员账户时,该协议即生效。


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收藏品交易中心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会员:

      欢迎您参加收藏品(以下简称“藏品”)实物交易!为了让您充分了解交易风险,根据《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收藏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协议交易规则(修订版)》等相关规定,吉林文化产权交易所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若您选择参与本所藏品实物交易,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前述规定以及本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藏品实物交易带来的风险。

      鉴于会员进行藏品交易存在风险并可能导致会员亏损,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是否适合进行此类交易,并确定可以自行承担风险及亏损,同时客观理性地认识到藏品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藏品艺术品价值取向的变化,存在可能影响藏品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形;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也会对藏品交易市场产生影响,存在导致藏品交易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形。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藏品交易作为一种创新的实物交易模式,自身的交易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价格波动的其他因素出现,都可能影响藏品交易价格;或者由于本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对本所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可能影响交易主体资格、交易规则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所规则的风险,均可能导致本所交易的藏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鉴定评估风险:由于国内目前尚没有权威的鉴定评估机构和统一的鉴定估值程序及完备的鉴定估值方法,藏品鉴定估值意见书仅供会员参考,不作为会员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技术风险:由于交易的进行、信息的显示及资金的划付均是运用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并通过互联网传输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或者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互联网传输故障也可能造成您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这些风险均可导致您的交易申报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交易延迟、中止甚至无法完成交易等。

      五、不可抗力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藏品交易系统的瘫痪;本所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藏品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资金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您的交易申报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等。

      六、账号密码泄露风险:由于会员使用计算机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导致的密码泄露、账号泄露或会员的身份被冒用,可能导致无法正确下达申报指令、恶意虚假申报或申报失败、延迟、错误等。

      七、会员软硬件系统风险:会员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下达申报指令或申报失败、延迟等。

      八、其他风险:密码失密、操作不当、交易决策失误的等原因可能会使会员发生亏损;网上申报、热键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导致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

      上述风险都将可能会导致会员发生亏损,该等亏损均由会员自行承担。

      在会员参与藏品交易时,他人给予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

      本《交易风险提示书》提示事项仅为列举,并不能详细列明从事藏品交易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藏品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会员带来损失。会员在进行藏品交易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

       本所敬告会员,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交易策略,尤其是会员决定购买有较大潜在风险的品种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实物藏品蕴含的风险。

藏品网上实物交易是一种创新的交易模式。会员在进行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在会员参与藏品实物交易时,我们郑重地提醒会员,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藏品交易市场。

2、请理性管理个人财富,不要拿生活必需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入藏品市场。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交易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藏品,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藏品交易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本所没有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藏品委托投资理财业务,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请不要与任何人签订藏品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会员承担。

     本所郑重提醒会员,藏品交易存在交易风险,请分清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交易理念,谨慎入市,理性操作,注意身心健康与资金安全。

     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提示从事藏品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藏品市场的全部情形。会员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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