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书画艺术品现货挂牌协议交易行为,加快书画艺术品的有序流通,促进书画艺术品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服务文化产业,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收藏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协议交易规则(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中心书画艺术所有交易藏品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中心书画艺术品所有参与者包括挂牌商、经纪会员、交易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挂牌商
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挂牌藏品准入制度,书画艺术品挂牌申请人需符合书画艺术挂牌商要求。
第五条 挂牌商是指书画艺术品持有人向本中心提出挂牌申请并经本中心审查认可后,委托经纪会员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协议》(挂牌商即为经纪会员的可直接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协议》),其书画艺术品在本中心进行现货挂牌协议交易的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挂牌商应当按照本中心书画艺术品挂牌要求递交各项证明材料,并具备以下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交易规则、细则、管理办法禁止或限制其统一销售、批发书画艺术品的情形;
2. 经营范围符合本中心的要求,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3. 具有一定的书画艺术品销售能力;
4. 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书画艺术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不得恶意定价扰乱市场秩序;
5. 经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挂牌商需按本中心要求注册成为机构交易会员来进行协议交易相关业务操作。
第八条 挂牌商在本中心挂牌的书画艺术品应当具有保值和增值的特性,顺应国家供给侧改革的推进方向,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挂牌商不得有如下禁止行为:
1. 在除本中心外的其他平台同时挂牌销售同一书画艺术品;
2. 在本中心挂牌销售仿造或伪造书画艺术品;
3. 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
4. 泄露本中心相关信息,利用信息牟利;
5. 操纵书画艺术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6. 对挂牌书画艺术品进行虚假宣传,违背诚信原则。
出现上述禁止行为,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递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一节 挂牌申请
第十条 挂牌商提出书画艺术品挂牌申请,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书》、《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挂牌商向本中心递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禁止出现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挂牌商委托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享有和承担挂牌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挂牌商提供的《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书画艺术品的简介、合法性、市场趋势、风险分析、投资价值研究和藏品价值评估报告等内容。《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书画艺术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藏品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独立、审慎、客观;
2. 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本中心对该书画艺术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五条 书画艺术品首次挂牌市值须符合本中心规定,具体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书画艺术品申请在本中心挂牌交易,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单批次藏品质量标准、单品价格必须统一;
2. 具有完善的版权和藏品所有权,保证藏品无法律瑕疵;
3.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本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组织本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受托经纪会员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协议》,本中心将该藏品收录到书画艺术品目录。
第二节 藏品入库
第十八条 进入本中心书画艺术品目录的藏品经本中心专家委员会和艺术家鉴定审核后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转为可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电子仓单。托管流程完成后,本中心将及时发布藏品托管入库公告。
第十九条 藏品入库登记条件:
1. 书画艺术品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2. 书画艺术品已经过本中心专家委员会和艺术家鉴定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3. 书画艺术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二十条 书画艺术品入库流程需符合本中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节 认购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根据书画艺术品市场行情状况,以维护市场稳定,提升广泛参与度、活跃度为原则,在新藏品挂牌交易前,要求挂牌商将一定比例的书画艺术品以适当价格通过交易平台出售。当买方意向多于卖出意向时,采取认购与随机配对的方式完成交易匹配。
第二十二条 认购价即为新藏品挂牌指导价,是指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的新藏品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本中心有权根据书画艺术品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藏品市值和资金认购情况调整藏品认购价。
第二十三条 参考价定价根据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专家委员会推荐挂牌价、书画艺术品专业市场现货均价综合考虑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书画艺术品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新藏品认购比例,具体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书画艺术品认购流程需符合本中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节 交易费用
第二十六条 鉴定托管费:申请挂牌的书画艺术品,在正式挂牌交易之前,均须一次性缴纳鉴定托管费。鉴定托管费的收取标准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手续费:参与书画艺术品交易的协议买入或协议卖出交易会员,完成每笔交易,均须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协议买入(协议卖出)成交金额的2‰(千分之二)。交易成功则由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手续费的实时扣除。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八条 印花税:本中心按照相关标准收取已达成交易的协议买卖双方的印花税,具体收取标准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印花税收取标准。
第五节 藏品交收
第二十九条 书画艺术品交收须由本中心交易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
第三十条 书画艺术品交收数量必须是本中心规定的该书画艺术品最低提货数量的整数倍。
第三十一条 书画艺术品交收流程及要求需符合本中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书画艺术品市场情况调整入库、出库的业务受理时间、提货时间及相关交收费用等,具体以本中心公告内容为准。
第四章 结算
第三十三条 买方交易会员需在交易前备足全额货款及交易手续费;卖方交易会员需在协议转让前拥有足额电子仓单。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交易结算部门或本中心指定清算机构根据交易会员的协议交易结果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交易会员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以及与协议交易相关的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或指定清算机构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会员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以及与协议转让相关的其他款项。交易会员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拨。
第三十六条 协议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进行申报,协议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和对应的电子仓单以及交易手续费。委托撤销后,协议交易系统将未成交部分的交易手续费及货款、电子仓单解冻。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协议交易系统将对应全额货款划拨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卖方向买方转移货权。本中心收取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并代扣、代缴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
第三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中心根据协议交易结果和本中心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会员可通过协议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本中心将结算数据发布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如交易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四十条 交易结算的具体细则由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五章 挂牌终止
第四十一条 书画艺术品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将启动退市风险警示:
1. 已经完成交收的比例超过入库数量的70%;
2. 对于不活跃的品种,或有较大争议的品种;
3.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而必须终止的情形;
4. 本中心认为的其他应终止的情形。
若警示时间内上述情形仍无法消除,本中心有权启动藏品挂牌终止流程。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将妥善处理相关方关系,优先保障书画艺术品持有人权益。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