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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收藏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藏品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建立和完善藏品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全额货款交易制度、挂盘流程的风险控制等。
第三条  本中心将在日常业务中严格执行吉林省金融办的相关规定,严格管控风险,规范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中心开展的一切藏品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本中心对藏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在本中心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约见谈话,提醒风险,或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 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 会员持有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 会员持仓异常;
(五) 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 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 会员涉嫌违规;
(三) 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章 限制交易制度

 

第八条  本中心对藏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本中心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 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 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 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 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 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 与其他机构恶意串通,影响该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 严格的执行客户成熟度制度。所有参与交易的开户人年龄必须是大于18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
(八)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 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 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 藏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本中心设立,用于为维护中心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本中心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每月按一定比例从交易手续中提取。交易手续净收入的20%进入风险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实行单独核算和专项管理,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本中心根据交易藏品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藏品挂牌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藏品挂牌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挂牌交易藏品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者跌停的,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藏品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停牌等控制措施。
 

第六章  全额货款交易制度

 

第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全额货款交易制度。货款是指交易会员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资金。
第十七条  会员在发出交易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藏品持有量的全额货款。
 

第七章 挂牌流程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所有挂牌藏品执行第三方独立鉴定机构鉴定制度。对藏品的真伪、品质、数量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鉴定后执行委托保管制度。委托第三方保管单位对全部藏品进行保管存放。对藏品的入库存放期间的安全与完整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第三方鉴定机构必须是权威的合法鉴定机构,行业内公认的信誉良好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委托保管机构必须只能是国有大型银行的国家级安保金库。
第二十二条  选择优质的保险公司对托管流程中的运输环节进行投保,确保所有藏品安全和藏品持有人利益。
第二十三条  鉴定委托保管挂牌商全程参与并与本中心和第三方鉴定机构现场签署确认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将定期进行藏品自查、核对并邀请主管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会员代表和媒体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推出挂牌流程公证制度。引入公证处,对全部藏品鉴定、委托保管的全流程进行公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所有涉及本交易中心重要信息的人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泄露本中心认定的重要信息和商业核心秘密给市场同行或参与交易方,本中心将立刻启动公安及司法程序,立即报案。借助司法力量维护市场稳定和客户利益。
第二十七条  通过再托管进行风险控制。当挂牌藏品线上5日收盘均价有效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100%时,本中心可进行风险警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挂牌藏品线上5日收盘均价有效超过本中心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本中心现货基准价的200%时,本中心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发布再托管公告,对该挂牌藏品进行再托管。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因本中心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给会员造成损失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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