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入市指南 > 交易规则 返回列表
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收藏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相关业务活动及适当性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其自律管理,保障藏品交易顺利、安全、有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部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会员资格

第三条  交易会员是指与本中心签署了《交易会员入市协议》等文件后,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了交易会员资格的自然人或机构。
第四条  在本中心进行藏品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 对藏品交易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藏品市场交易经验;
3. 对本中心采用的藏品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 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藏品交易活动;
5.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本中心进行藏品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 对本中心采用的藏品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已履行完毕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交易会员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七条  交易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八条  交易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三章 经纪会员资格

第九条  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与本中心签订《经纪会员合作协议》,在本中心授权范围内发展交易会员从事收藏品交易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 发展交易会员;
2. 申请新藏品挂牌;
3. 申请藏品入场登记;
4. 申请藏品再托管;
5.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中心。交易会员只能通过经纪会员进入本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等一切后果均与本中心无关。本中心可给予争议双方相应协助。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的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有符合本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2.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一人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藏品交易、经营管理经验;
3. 必须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4. 必须具备专业客户服务人员及接受交易会员咨询专属的客服电话,拥有合理激励机制的营销团队。
5. 必须熟悉且充分了解本中心关于藏品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及细则,对本中心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了解会员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6. 必须对经纪会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才可以发展交易会员。
7. 揭示藏品交易的风险,与交易会员签署《交易风险揭示书》。 
8. 具备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经纪会员应对参与本中心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交易会员设置准入条件。交易会员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交易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会员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相关规定的申请人,经纪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资格申请,若申请人无视相关提醒强行入市交易由此而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损失与本中心无关,一切后果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交易会员,经纪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应当加强对新开户、参与本中心相关新业务的交易会员应对相关市场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做好风险教育工作。
 

第四章 交易会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通过本中心网站申请注册并按要求提供交易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者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签署《交易会员入市协议》、《交易风险提示书》等文件,即取得本中心交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签订《交易会员入市协议》等文件,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交易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的藏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签订《交易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本中心的《交易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藏品交易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交易会员的权利:
1. 依法交易本中心挂牌的藏品;
2. 获得藏品的交易收益;
3. 查阅公布的藏品资料并享受本中心提供给交易会员的相关资讯服务;
4. 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的义务:
1. 遵守与藏品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中心的相关规定;
2. 缴纳藏品交易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
3. 承担藏品交易亏损的风险;
4. 禁止从事任何损害本中心及其他交易会员利益的活动;
5.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6. 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纪会员的权利:
1. 依据本中心各项制度开展业务;
2. 享有本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3. 对本中心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4. 获得本中心的业务指导;
5. 依据《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约定按时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保守本中心的商业秘密及交易会员信息,自觉维护本中心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
2. 在《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和展业地域范围内从事交易会员开发与服务等活动;
3. 积极协助本中心拓展交易会员;
4. 对交易会员揭示藏品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倡导理性交易;
5.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本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6. 接受本中心监督管理,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7. 禁止从事任何损害本中心及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8. 经纪会员对开展业务过程中所获知本中心的商业资料与交易会员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章 会员的自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二十七条  针对经纪会员的不专业行为,交易会员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  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提请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决。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监管与服务

第三十条  本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不断健全本中心的会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对经纪会员履行其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通过网站、经纪会员等各种方式开展交易会员风险教育工作,引导交易会员理性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可通过网络向交易会员提供交易藏品知识以及风险控制相关知识的学习,为经纪会员了解交易会员的市场知识水平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可为会员参与特定交易提供模拟交易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可为经纪会员提供咨询和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配合吉林省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经纪会员落实的相关工作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纪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纪会员,本中心将依据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或处罚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吉林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藏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作伙伴
1
3
4